北京恒安众生科技有限公司
中医药产业政策发布 | 
中药配方颗粒行业新闻资讯 | 中药配方颗粒招标信息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需求公告
来源: | 作者:恒安众生 | 发布时间: 2026-04-20 | 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需求公告SFY-YJ-2026-095

<声明:文章来源药厂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司删除>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计划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采购,具体需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为满足我院中医科临床用药需求,提升患者用药便捷性及中药房运营效率,拟引进中药配方颗粒。本次需求计划涵盖约418个品种,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服务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合同可续签,最长不超过3年),交货地点为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路120号。项目仅通过重庆药品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遵循《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集采政策要求。中选人须提供符合国家或重庆市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并配备智能调配系统及相关技术人员,确保药品供应及时、质量可控、服务到位。

二、技术要求

(一)中药配方颗粒需求目录

本次需求计划涵盖约418个品种,具体目录见附件1。

(二)服务要求

1、每个中选人最多指定2个生产厂家的产品供应。

2、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供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随意断货、更改生产厂家或调整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等级。如遇特殊情况,中选人必须按照既定流程提交申请,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关于断货、更改情况的处理方式如下:

2.1若供货周期内(1年),单品种发生3次以上的断货,则第二年取消该品种的配送权;

2.2若单品种发生自行更改生产厂家或随意调整配方颗粒质量等级的,则取消该品种配送权;

2.3若中选人的所有品种累计发生10次以上的断货情况,则第二年自动取消其所有品种的配送权。

3、应储备充足的中药配方颗粒,确保至少能满足常规采购计划1个月的用量。在收到采购计划通知后,中选人需在48小时内(工作日)将计划数量的药品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同时,应保证每周多次送货。

4、需提供应急支援保障服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如抢险救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具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药品质量优良、数量足额、配送及时且服务到位。

5、如出现中选人行为与合同内容不符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及终止合同。

6、中选人除满足竞争性比选所述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以下服务条款:

6.1中选人按需提供调剂所需的一切耗材。

6.2对于近效期(半年内)颗粒,中选人按需进行更换。

6.3中选人提供中药配方颗粒智能调配系统,其核心功能包括:自动剂量换算、处方智能审核、精准调配与封装、药柜定位与颗粒识别、库存管理功能等。

6.4智能调配系统与医院系统对接,所需费用均由中选人承担。

6.5中选人提供所需项目支持技术人员(具备中药师及以上资质),人员数量满足需求。

(三)供应目录响应要求

响应人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需求目录,逐项填写报价表。对于能够供应的品种,应在报价栏中填报单价,视为响应;对于无法供应的品种,必须在报价栏中明确标注“无法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响应品种必须全部挂网;

2、集采品种,必须全部响应;

3、所有品种的整体响应率须达到85%以上(含85%)。

任何一条不满足则视为无效响应。

(四)其他要求

1、供需双方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须适配自动调剂机。

2、集采品种最终价格按集采文件执行。

三、商务要求

(一)供货期、地点及验收方式

1、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1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2、交货地点

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路120号(具体位置由采购人指定)。

3、验收方式

中药配方颗粒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现场验收。

3.1货物到达现场后,应由采购人、中选人共同进行,作出到货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3.2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查验外包装、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规格、批次及相关资料等。

3.3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中选人责任的,采购人有权拒收,中选人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赔偿等。中选人如有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

3.4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5验收合格条件:在约定时间内配送至指定地点;验收时核对的主要内容无误,资料齐全,并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方式:统一按100g为单位报价。报价须包含一切相关费用,且不得恶意竞价报价必须包含一切相关费用(如包装费、检测费、运费等);报价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响应人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如有查证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响应资格;所有报价不得涂改,须如实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一次性报价,现场不再议价。

3、因中选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提供不少于3年质保期。

2、质量保证内容

中选人在质保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

2.1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或重庆标准,且与响应文件标注的质量层次一致(质量层次升高的除外)。

2.2中选人交付的产品规格应与中选规格一致,并且中选人所销售的货物及产品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中选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选人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中选人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选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4对于未明确列出但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要求,中选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3、售后服务内容

中选人在服务质保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

3.1电话咨询

中选人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质量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选人应在2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中选人必须安排专业人员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五)付款方式

中选人应按照采购计划交货,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出具验收记录(如验收报告等)并办理入库手续。中选人需提交验收记录、入库记录、增值税全额发票原件等相关材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6个月内完成支付。若中选人未按约定提供办理支付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六)知识产权

中选人保证向采购人交付的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权利),因侵犯第三方权利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中选人承担。若采购人因使用中选人提供的设备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中选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届时采购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中选人赔偿全部损失。

(七)培训

中选人对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中选人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八)履约责任

1、中选人必须严格遵守履约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履约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财产损失,或因中选人履约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及权益受损,中选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各种行政处罚及一切责任和费用,也由中选人自行承担。此外,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投诉,以及争议责任的调查确定和承担,均由中选人自行处理并负责。

2、响应人须保证响应文件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否则,采购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中选人违约责任的赔偿不意味着中选人整个合同责任的解除,中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降低、减少有关合同条款履行的承诺。

2、中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1中选人擅自解除合同的;

2.2中选人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

2.3中选人逾期交货30个日历日以上的;

2.4中选人所交产品验收不合格且经采购人要求整改后仍未验收合格的;

2.5中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经采购人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的;

2.6中选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转包、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的;

2.7中选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换规格、质量层次、价格、生产厂家的;

2.8中选人所交产品为假、劣药品,或不合格药品的。

3、中选人违反合同的约定,采购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均由中选人承担。

4、如中选人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则属于中选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